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54-558 頁
從行政爭訟法制之設計規劃言之,「有處分存續力之行政處分,其程序重 開之法定門檻,本應高於無處分存續力行政處分之通常救濟程序(指訴願 或類似於訴願之行政救濟程序)門檻。故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 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應限於確定處分規制效力所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