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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34 條
訴願法 第 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89、209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7-1、3 條
旨:
按行政處分除有無效事由而當然無效外,於未經撤銷、廢止前,其效力繼
續存在,而該有效之行政處分如為他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而為處分之基礎
者,因該作為構成要件之行政處分並未繫屬於行政法院而為法院審查之對
象,故行政法院對該構成要件之行政處分之效力應予尊重。所謂構成要件
效力,凡符合此要件者皆有適用,不以不同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為限。
次按行政法院審理案件及為判決時,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89 條、第 209  條規定為之,即難謂無違背法令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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