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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57、159、160、5 條
訴願法 第 95 條
行政罰法 第 1、2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31、48、50、83、87、88、89、90、91、92 條
旨:
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之規定,乃因此類
行政規則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而為,其登載
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具有公示意義,尚非行政規則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倘未踐行之,仍不影響其效力。而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謂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足以影響
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為已足,並不以產生影響採購公正之結果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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