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之規定,乃因此類 行政規則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而為,其登載 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具有公示意義,尚非行政規則之成立或生效要件 ,倘未踐行之,仍不影響其效力。而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所謂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足以影響 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為已足,並不以產生影響採購公正之結果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