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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7 條
公司法 第 83 條
旨:
按日據時期會社、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固因設立時間距今已久,原始相
關證明文件未必能留存,惟欲申請更正此類土地登記者,依照地籍清理條
例第 17 條規定,仍須提出足以確認登記名義人為日據時期會社、組合,
及全部原權利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方得為更正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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