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日據時期會社、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固因設立時間距今已久,原始相 關證明文件未必能留存,惟欲申請更正此類土地登記者,依照地籍清理條 例第 17 條規定,仍須提出足以確認登記名義人為日據時期會社、組合, 及全部原權利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方得為更正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