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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471-51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76、189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72 條
旨:
事實審法院本得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依職權調查事實予以認定,
以作成實體裁判,如法院僅質疑業務訪查訪問記錄內容未詳實,並指出行
政機關調查事實有如何缺失,而將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責令主管機關再行查明事實,判決自係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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