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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24、12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水利法 第 78、79 條
旨:
按水利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
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
,但應酌予補償。故須對水道沿岸之建造物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人
,於該建造物經水利法主管機關拆毀時,始得請求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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