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水利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 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 ,但應酌予補償。故須對水道沿岸之建造物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人 ,於該建造物經水利法主管機關拆毀時,始得請求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