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516-521 頁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並不盡然可全盤援用民法之時效規定,仍 須視「性質」是否相近而定。公法上請求權之實現,並不以行政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為限,行政機關以其他方式實現公法上請求權且為人民所能接受 者(例如與當事人在締結契約方式而獲得實現),亦所在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