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20-223 頁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為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具有保全 債權之功能以及督促履行之間接強制執行手段;本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營利事業所為之督促履行義務之保全措施,其性質上亦屬剝奪人民 行動自由之行政處分,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