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822-824 頁
國防部為執行研製維修辦法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 營管理軍品等事項,以落實國防法第 22 條規定,乃依職權訂定發布軍品 研製維修作業要點,核其性質,實屬執行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職權命令 ,並非行政規則;其一經下達,即生效力,不生是否應刊登政府公報之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