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96-106 頁
按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所稱之「適用法令錯誤」,包括因課稅事實錯 誤導致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之情形。又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 之事實,並無營業稅之稅捐債務存在,卻仍繳納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即 屬因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自得依前開條文規定,申請退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