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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2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41、189、253、254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2、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旨: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除有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丁等。而行政法院就事實適用法律本不受當
事人主張拘束,故復審決定僅論斷關於同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行
為未引據法律條文,自得本諸該當的法律條文為判決。該法第 6  條第 3
項各款係屬獨立事由,凡符合該項任一款之要件均可考列丁等,而就有符
合同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構成要件的行為,已經核實認定為答辯
,並經復審及行政訴訟之調查辯論程序,對於上訴人之程序利益而言,並
無欠缺。所以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之行為符合該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構成要件,而維持原處分及復審決定,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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