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解釋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該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為 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經認定之行為 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因此,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並 未逸出原先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