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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7 條
民法 第 251、2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0、31、48、48、50、50、87、87、9 條
旨:
解釋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該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為
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經認定之行為
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因此,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並
未逸出原先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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