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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旨:
按國軍主管機關就國軍官兵是否「不適服現役」之判斷,係屬不確定法律
概念,申言之,主管機關固有判斷餘地;但判斷餘地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
其他違法情事時,行政法院自得予以撤銷。是國軍主管機關認定國軍官兵
「不適服現役」時,經法院本於職權調查證據後,發現有違反應就當事人
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
他佐證事項綜合進行公平、公正考評之規定,且其判斷亦係出於錯誤之事
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因其屬違法
之判斷,以判決撤銷不適服現役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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