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530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2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7、18、3、35、36、37 條
旨:
行為時衛生廣播電視法第 3  條規定,新聞局為該法之主管機關。故系爭
新聞是否合於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關於普遍級之規範,即是由新聞局本
於主管機關之地位,將上述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要件,經由解
釋具體化適用於個案之事實。而新聞局係為避免少數同仁之主觀好惡影響
業者權益,並為在專業觀念上能與社會脈動與時俱進,乃邀請學者專家擔
任「廣播電視節目暨廣告諮詢會議」委員,由諮詢委員審酌個案,提供新
聞局在節目認定上之客觀諮詢意見,則該諮詢會議意見顯僅供新聞局內部
參考,目的乃為使處分之作成更趨於客觀嚴謹,原處分仍是由主管機關本
於職權所為,則於無相關法規規定諮詢會議應公開之情況下,原處分自不
因諮詢會議之程序有否公開致影響其適法性,更不因該諮詢會議是否法律
地位不明,致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