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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2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6 條
公司法 第 23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6、3、35、8 條
公路法 第 27 條
旨:
按認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1  條、第 13 條所規定之銷售額,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規
定之銷售額,概念並非相同。又管理費之徵收,係依法徵收之特別公課
,只要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銷售額之要件者,
即應予以徵收,法律並未賦予執行機關得選擇課徵或不課徵之裁量權限
,園區事業不得執其他科學園區未予徵收之作為,要求行政機關應為不
法平等之行政作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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