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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1、124、7、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5 條
旨: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6 條安置榮民就養規定之意旨,係政府為
使身心障礙或年老無依且無工作能力者,能獲得安定生活,頤養天年所立
之規範。而國軍退除役官兵享有榮民權益係由上開條例直接規定賦予,並
非由退輔會作成行政處分所核給,其一旦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
判處徒刑確定者,即應依法永遠停止其就養權益,亦即當然發生永遠停止
權益之法律效果,權責機關乃逕行適用該規定,停止榮民權益之給付,並
毋庸另行作成廢止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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