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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 條
旨:
商港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在商港區域內,不得有其他妨害
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本件依該款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4 條第
11  款規定,在港區作業而污染港區或造成髒亂者,即該當於處罰要件,
應依同法第 46 條處罰。又商港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範者係
以維護港區安全及避免造成港區污染為目的,是裝卸散裝廢鐵是否構成污
染港區之行為,應以裝卸行為本身是否造成港區之污染為斷,與空氣污染
防制法須經檢測該污染是否已達污染之標準,其構成要件顯有不同。本件
上訴人於裝卸散裝廢鐵作業過程中,並未有效使用防塵網等適當防治措施
,亦無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致作業中引起塵土飛揚,產生明顯
粒狀污染物飄浮於港區空中,客觀上足認已污染港區,其違章事實明確為
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意旨稱本件並無檢測報告,僅以告發人員主觀認
定,作為裁罰之依據,顯有違誤云云,要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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