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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2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8、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2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5、39、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8、9 條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學校
及醫院鄰近地區之安寧而設,此項限制對於營業人營業自由之影響亦屬輕
微,從而,上開條項所定 50 公尺之限制,應解為對電子遊戲營業場所設
置之最低限制。故地方自治團體依其地方環境之需要,以自治法規另定較
高之限制標準,難謂牴觸上開法律。惟關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
體居民之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為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
所明定,台北縣政府以公告限制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者,須距離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1000 公尺以上,係規定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區
域,自係對居民營業權之限制,其未以自治條例而以公告為之,與地方制
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之規定不合,該公告即非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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