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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1、43、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255、98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
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工業局 95 年 10 月 11 日
函,係協助被上訴人認定本件上訴人 93 年度系爭液晶顯示器之設計及製
造,是否屬研究與發展範圍,既無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亦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顯非行政處分。上訴意旨以該函為行
政處分,有構成要件效力為前提所為之指摘,即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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