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
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工業局 95 年 10 月 11 日
函,係協助被上訴人認定本件上訴人 93 年度系爭液晶顯示器之設計及製
造,是否屬研究與發展範圍,既無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亦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顯非行政處分。上訴意旨以該函為行
政處分,有構成要件效力為前提所為之指摘,即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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