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11-116 頁
海關在發動指定查驗程序之前,如未提醒旅客確認所填報的外幣數額是否 無誤並給予口頭方式申請更正之機會,即對於旅客因一時疏忽而致漏寫者 逕予沒入鉅額外幣,尚難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