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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11-11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35、7、9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管理外匯條例 第 1、11、24 條
關稅法 第 17、17、23、49 條
旨:
海關在發動指定查驗程序之前,如未提醒旅客確認所填報的外幣數額是否
無誤並給予口頭方式申請更正之機會,即對於旅客因一時疏忽而致漏寫者
逕予沒入鉅額外幣,尚難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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