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447-451 頁
經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既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即不在 行政程序重開之列,以免法院判決之既判力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產生衡突 。故釋憲聲請人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後,如 經法院以再審判決駁回確定者,即不得另行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