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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55、98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21、42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按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資費有無優惠及適用範圍,乃消費者從事交易與否
之重要判斷依據,故電信服務事業以廣告提供優惠資費方案資訊,作為招
徠交易機會之手段時,即應負較高之注意義務,充分揭示優惠限制條件,
以確保廣告資訊之真實,避免使消費者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次按
廣告內容之展現雖容許創意之發揮,惟若事業於廣告所強調之效能或優惠
,足以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不僅有損消費者權益,並對競爭同業構成
不公平競爭,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即該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規範
,縱使消費者嗣後經由銷售人員告知或實際交易過程,得以了解完整資訊
,仍無礙事業刊播不實廣告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事實之認定,而阻卻其責任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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