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27-230 頁
眷改條例所稱之「違占建戶」,以該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者為 限。在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之情形,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其補件內容 符合眷改條例規定,同意補件列管,方取得該「違占建戶」資格,主管機 關於核准此違占建戶補件列管之決定,係具確認性行政處分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