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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6 條
民法 第 40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13、19、24、3、4、44、5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旨:
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移轉予受贈人,其稅基之計算,即以贈與財產之時價為
計;如所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時,其時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所贈
與者為債權時,則依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因此,所移動之財產如為移轉不
動產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其稅基估價原則應以贈與時該債權之債權額
為其範圍,並以市場價值估定之,尚非以贈與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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