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移轉予受贈人,其稅基之計算,即以贈與財產之時價為 計;如所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時,其時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所贈 與者為債權時,則依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因此,所移動之財產如為移轉不 動產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其稅基估價原則應以贈與時該債權之債權額 為其範圍,並以市場價值估定之,尚非以贈與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