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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12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16、7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20 條
旨:
按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於受處分人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時
,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該處分經撤銷後,行政機關就於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違法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
益人返還之。次按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評定不服,原則上應以服務機
關為被告;如對銓敘部基於掌理公務人員敘級、敘俸職權所為考績獎懲結
果之銓敘審定不服,則應以銓敘部為被告。至於服務機關就公務人員之考
績評定,依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考績獎懲結果,依法核發給公務人員考績獎
金、年終獎金及薪俸差額,核屬獨立於考績評定、銓敘審定以外,由服務
機關所為之另一個授益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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