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84-95 頁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係指已 繳納之稅捐,本於確定之事實所為適用法令、稅額計算之錯誤,而其他可 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則包括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至於退稅事由,並 不以適用法令錯誤為限,尚包括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