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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36、7、8、9 條
訴願法 第 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下水道法 第 19、25、26、32、9 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49、50、52、53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9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7 條
旨:
地方主管機關依據管理規章按各使用人排入之廢水量及水質差別級距及污
水處理費計算公式,收取處理費,且該費用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
源,以作為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塑造有
利投資環境之公共任務所需經費,而以區內群體為共同義務人,對之課予
繳納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並非行政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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