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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民法 第 20、21、22、23、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旨:
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及改建注意事項伍之三規定,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
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眷戶,主管機
關即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並未以須先就原眷戶自增
建部分予以補償為前提,且是否針對補償事項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當事
人處分權的行使,況當事人未經依法申請補償遭駁回及訴願前置程序,法
院自無從闡明針對自增建補償部分合併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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