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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85-28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23、5、8、93 條
旨:
主管機關於事實狀況完全相同之情形下,先後兩度派員至現場勘查後,卻
作出二種截然不同之認定結果,自難認屬「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
上明白足以確認」之情形,而無庸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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