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85-288 頁
主管機關於事實狀況完全相同之情形下,先後兩度派員至現場勘查後,卻 作出二種截然不同之認定結果,自難認屬「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 上明白足以確認」之情形,而無庸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