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0143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71-7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6、273、27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 條
旨:
縣政府對於所有人於土地徵收前埋有廢棄物應負責處理之事件,既有事務權
限,雖該處分於製作前係由轄下地政處而非環境保護局規劃及執行,惟其容
屬縣政府內部機關單位之工作分派及執行,並無違背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可
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