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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8、131、139、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
民法 第 203、216、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3、218、8 條
旨:
按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履行招生簡章所定之應服
滿現役最少年限之行政契約義務,自軍費生賠償辦法於 102  年 3  月 8
日修正發布生效日起,該軍費生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得以自己
名義對該軍費生行使此項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向管轄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此乃係因行政程序之便利及實際需要所致,並未變更債權
之同一性,亦未增加該軍費生在契約或法律以外所無之義務或限制,與法
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自得予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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