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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2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 、23、6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50、151、158、159、4、5、6、8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2、1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7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3、4、5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體系可知,給
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是以給付行政措施應對何一群體、何種
事項為給付,給付之種類,項目為何,應由行政機關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
、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
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自應有行政機
關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又公保優存要點係屬給付行政措施,且僅
適用於特定群體,依前開說說明,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應較限制人民權
益者寬鬆。惟經時代變遷後,行政機關考慮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
與整體公益衡平原則,審酌得適用之對象、範圍及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
依權限修正該要點,以符合正當性與公平性,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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