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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2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77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13、14、2、5、6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6、3、6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1、7 條
旨:
公務人員之考評實具有高度屬人性,法院原則上尊重其判斷並採取較低之
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予撤銷
或變更。而主管機關訂頒警察儀容要求事項,除特殊勤務者外,對於員警
之服裝儀容為基本要求,固因男女性別而有些許之差異規範,然並未溢出
男女生理差異之範疇,不得因此以性別歧視視之。此外,申誡懲處係行政
機關對於當事人違反警察儀容要求事項規定而為之管理措施,並賦予救濟
之管道,其既未聲明不服,亦非爭議之標的,自無從再為爭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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