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關稅法第 35 條所規定,如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照規定完成核定 時,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亦即,如有該須另以合 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應先命納稅義務人提出或說明,若後經海關 查證,客觀上仍有懷疑,並於敘明所懷疑之事實及不能核定之具體理由後 ,始為無法完成核估完稅價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