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525-526 頁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性質僅係裁量基準,並非稅捐稽徵 法第 1 條之 1 所稱「解釋函令」,故無適用從新從輕原則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