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行政罰法第 20 條第 2 項之規定,係為避免他人幕後操作行為人
(人頭)而形成制裁漏洞,以及容因法制不周致他人無端受利之情
形而擬定,其目的旨在剝奪不法利益而非制裁,故不以是否惡意為
要件。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
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故書面行政處分所
記載之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如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原因事實及
其依據之法令,即難謂有理由不備之違反。是以,對於管理機關之
不法利益,經裁量決定予以追繳,並於原處分之說明欄載明處分相
對人、法令依據、事實理由、繳款方式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項,顯已足使管理機關明瞭受處分之原因事
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自難謂原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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