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48-652 頁
行政調查無法進行搜索、扣押,對於證人不能強制其到場或為證言,亦不 能使其具結擔保證言之真正,故如僅以行政機關得為行政調查以知悉廠商 涉有嫌疑之時點,作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顯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