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 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 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 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 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