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法院判決之既判力與行政處分之存續力產生衡突兩大
原則,目前實務上多數見解,均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所謂「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採限縮性解釋,限於「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
致處分確定之情形」,始得申請程序重開,該見解固與該項但書「未能在
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之文義未儘相符,惟為防止濫訴及
避免存續力與既判力之衝突,目前實務上對該條之限縮性解釋,仍較文義
性解釋更能符合程序重開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無違合目的性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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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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