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70-71 頁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之「撤銷公司或營利事業之登記或部分登 記事項」,乃裁罰性不利處分,並非對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或合法處分之 廢止。為貫徹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之規範目的,電子遊戲場業 前因違反行政義務而應受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處分時,其後受讓該營利事業 者,亦應承受被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處分之法律效果。否則,電子遊戲場業 者一旦涉及賭博之不法行為,即可藉由轉讓變更登記而規避法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