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558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60-1、60-2、62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旨: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之土地所有權人之
差額地價給付請求權,應於該土地所有權人就該獲分配土地,已經辦竣權
利變更登記,而為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且具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符合得為
土地利用之接管要件後,應認主管機關即可對該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差額地
價給付請求權,且關於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請求權,自應自重劃土地交接
後即得行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