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94-398 頁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知悉,或 使其居於可知悉之狀態,始能對其發生效力。惟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 部效力發生之時間並非必然同一,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基於法律之精神於 有合理之法律理由時,行政處分亦得於內容中規定其內部效力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