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170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94-39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4、96、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2、82-1 條
旨: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所為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知悉,或
使其居於可知悉之狀態,始能對其發生效力。惟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
部效力發生之時間並非必然同一,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基於法律之精神於
有合理之法律理由時,行政處分亦得於內容中規定其內部效力溯及既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