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7-13 頁
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規定雖未具獨立法人人格,惟依最高 法院 50 年臺上字第 1898 號判例意旨,其應屬非法人團體,是如其於我 國市場上有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行為,符合「繼續」、「獨立」 、「從事經濟活動」之要件,仍不失為我國公平交易法第 2 條第 4 款 所規範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