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訴願法第 7 條前段,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 ,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又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 機關之採購得洽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是以,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案,依該項規定,委託銀行辦理採購業務,因彼此 無隸屬關係,銀行乃受委託而為行政處分,應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如對該處理結果,有所不服,應以委託之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