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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36、43、9、92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2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
旨:
依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實施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
依其進用時之等級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其中所規定得以年資併採計服務年資之規定,應於離職、退休、撫卹、資
遣等情況下,始足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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