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原告在本案係屬現住眷戶身分,並非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與被告間無上
下服從關係,國軍眷戶之使用眷舍,亦未使眷戶處於須對於國家服從之附
屬地位,自非所謂特別權力關係。況被告承辦本件眷村改建悉以眷改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為依據,被告單方通知應就新發放輔助購宅款之標準重新認
證,否則註銷原告列管原眷戶身分及輔助購宅權益,顯係政府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原告
對之不服,自得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90.12.28)
軍事審判法 第 2 條 (91.01.3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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