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837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判字第 21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697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2 輯(92年12月)725-7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旨:
原告在本案係屬現住眷戶身分,並非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與被告間無上
下服從關係,國軍眷戶之使用眷舍,亦未使眷戶處於須對於國家服從之附
屬地位,自非所謂特別權力關係。況被告承辦本件眷村改建悉以眷改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為依據,被告單方通知應就新發放輔助購宅款之標準重新認
證,否則註銷原告列管原眷戶身分及輔助購宅權益,顯係政府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原告
對之不服,自得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90.12.28) 
          軍事審判法 第 2 條 (91.01.30 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