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144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關稅法 第 18、29、31、32、33、34、35、36、42 條
旨:
依照關稅法第 33 條以國內銷售價格核估者,雖可以買受人及納稅義務人
為同一人,而說明無法適用,但對於同法第 31 至 34 條之無適用,亦應
給予陳述機會,並若欲依照同法第 35 條之規定為核定完稅價格者,亦應
提出相當之資料及理由,若未載明,逕將原處分撤銷,似無違證據法則、
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