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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20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旨:
查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經濟部依行為時度量衡法第 1
 1  條第 3  項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同條第 1  項既明文規定度量
衡器之製造等係採許可制,故經濟部依同條第 3  項之授權所訂立之度量
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 16 條對於違反規定型式製售度量衡器之製造
業者,所為「停售存貨,限期收回已售貨品及停止受理該項器具之檢定」
等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之規定
,乃經濟部基於行為時度量衡法係為建立度量衡標準,並確保正確實施之
立法目的,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所為度量器製造業者之管理規範;此規
範內容依行為時度量衡法之整體解釋,應認並不逾越授權範圍,並其乃為
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所必要,自得予以援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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