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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20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507-5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41 條
旨:
本院查: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
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七得標後
無正當由而不訂約者。…」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判決業已敘明依本件招標須知所附設計圖說之一般說明第
2   點規定,上訴人如發現前開工程之設計圖說與工地現況不符,致施作
發生困難或有安全之疑慮,即得依前揭規定提請監造單位澄清說明,如確
有變更設計圖說之必要,亦得由業主依約請求設計單位修改或變更設計圖
說,以利施工,並足以究明區分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之權責等情甚詳。又
查,「本工程完工後,承商應請同一技師就前述之施工品質及整體大樑安
全性做一評估,並出具『安全使用無虞證明書』。」為前開設計圖說之修
復補強工作範圍第 5  點所明定,且本件系爭結構補強工程公告資料,已
載明「投標廠商請於投標前先瞭解施工現場狀況後投標」,從而上開規定
乃上訴人於投標前所知悉,上訴人對前開投標須知內容若有疑義,依政府
採購法第 41 條規定,應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被上訴人請求釋疑,本
件上訴人捨此正當程序不為,於開標現場,亦未提出任何異議,俟其得標
後,再質疑前開投標須知規定不符情理,而不願履行訂約之義務,難認有
正當理由。原判決因將原審議及原處分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
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求予廢
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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