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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2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89-191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92 條
訴願法 第 1、14、3、9 條
旨:
行政機關就個別事件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除依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
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
典型之行政處分外,因有無法效性,尚有「觀念通知」、「重複處分」與
「第二次裁決」等型態。「觀念通知」係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對當事人
申請事項並無准駁之表示,亦不生法律上效果,自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第二次裁決」指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
經當事人異議,就原行政處分於未變更原有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
重新為實體上審查,另為裁決。縱第二次裁決未變更原行政處分之裁決結
果,然若於裁決理由有變更或添加內容,實質上為另一行政處分,仍得為
行政訴訟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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